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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编辑:saowo 来源:互联网 热度:

第十七条 生产用水水质应当达到生产工艺要求。

隐形眼镜护理液以及有特殊卫生要求产品的生产用水应当用无菌水。

消毒剂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冲洗用水应当符合去离子水、注射用水标准。

第十八条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隐形眼镜护理液以及有特殊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必须在十万等级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车间的卫生学要求按GB?15979、GB?15980及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原材料、产品包装及仓储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用于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明显标志。仓库应当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储物存放保持干燥、清洁、整齐,应当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应当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第二十二条 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产品出入库应当有登记、验收制度,并记录备查。


第五章 卫生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及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具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用于生产与检验的计量器具应按要求定期检定,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第二十六条 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车间环境卫生自检和产品卫生质量自检,不同产品生产企业的自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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